威馳輪胎與前員工打官司敗訴
近日,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一份民事判決書。
上訴人(原審被告)為青島威馳輪胎有限公司,
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是杜某。
法院判決,駁回威馳輪胎上訴,維持原判。
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,由上訴人負擔。
據(jù)了解,一審法院判決,確認杜某與威馳輪胎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間,存在勞動關系。
威馳輪胎應向杜某,支付經濟補償金3180.50元、防暑降溫費465.06元。
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。
威馳輪胎不服青島市黃島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,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經審理查明,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。
故法院做出上述判決。
資料顯示,威馳輪胎成立于2005年9月,注冊地位于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(qū)。
其經營范圍,包括銷售輪胎、橡膠制品、天然橡膠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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